(一)申請辦法:自 107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108 年 1 月 10 日止,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單親母親透過各機關、團體、學校推薦或個人提出申請。 (二)評審原則:在單親的過程中獨立負擔家計教養子女,有突破困境的精神(占 40%)、親子教育關係佳、教養子女有成(占 15%)、其他特殊傑出事蹟或卓越表現(占 15%)、自我成長回饋社會(占 10%)及經濟狀況(占 20%)。
(三)活動詳情可至該基金會網站(http://www.spef.org.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