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規定略以:「原住民族語文: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1、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2、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3、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三、有關地方政府核發之研習合格證書及大學校院核發學分證明書之規定,前者之相關課程內容、時數及師資,國教署刻正規劃辦理;後者係依據「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規定需修畢 20 學分(其中 8 學分得以高級以上認證測驗合格證書抵免)。
四、另聘任辦法規定之「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該會自 105 年起未辦理是項研習,且該研習之時數不得以其他課程學分或時數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