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教育部經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修正如附表,並溯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二、教育部參酌前開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