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及服務人民,對於公投案自應保持行政中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19 條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整體規範意旨,公務人員除應遵守中立法第 1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又參照中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資源,係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