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對機場四周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處理程序 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站務場字第1055028314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桃機航字第1060030091號函函頒 一、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執行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 航安全物體,特訂定本程序。 二、 本程序適用範圍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前項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距離範圍,係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 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 各二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 前項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向外延伸十公里及由跑道中心 線向兩側延伸二點六公里處向外延伸三點四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 高起算之六十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如附圖)。 三、 本程序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 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四、 本公司航務處於獲知未經核准在公告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時,應即紀錄 通報人姓名、職銜、所屬單位、聯絡方式、通報時間、目擊地點、活動地點,通 報並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空警察局)至施放現場調查,必要 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管轄地方政府警察局)協助查處,由航空警察局製作筆錄 並移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裁處。 桃園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及本公司聯絡窗口 桃園機場公司航務處 03-273391603-2733917 桃園機場公司營運安全中心(OCC) 03-273355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防科 03-3338334110(24小時)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防科 02-80725454#3014(保防股林股長) #2904(偵防股陳股長) 110(24小時)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航空保安科 03-3982828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勤指中心 03-3982177(24小時)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示意圖 0911b 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二點六公 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以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向外延伸十 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二點六公里處向外延伸三點四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六十公 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