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動態登錄及請假規定>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1 月 21 日桃教人字第 1100004610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構(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地區(下稱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109 年 12 月 23 日生效。 三、前揭注意事項之適用人員係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公務人員)。 四、本校適用人員赴港澳前請依注意事項辦理,並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