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構)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三、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期盼全體同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一) |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二) |
除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
1、 |
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
2、 |
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